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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附加保险 >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A) > 详细条款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A)详细条款
(平保发[2000]155号,2000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产品类型:附加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附加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且作为本附加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疾病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表”所列的一、二、三级残疾者,本公司将按以下规定豁免保险费:
  一、残疾由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残疾确认日之间的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残疾由疾病造成的,本公司无息退还残疾确认日之前一百八十日内投保人已交的的应交各期保险费。;
  二、本公司豁免残疾确认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前述所称保险费包括主合同及本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责任:
  一、主合同的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交费期间一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扣除手术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八条豁免保险费申请
  一、由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豁免保险费: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申请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
  三、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
  本公司豁免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投保人应先补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第十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投保人申请终止。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如投保人未补交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已豁免保险费的依前项约定豁免保险费后,投保人不得变更主合同的保额、交费年期、档次等。

第十七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附加合同解除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能单独解除,只能够与主合同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于本保险单签发之日起十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为零。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疾病〗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三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患的疾病,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前患的任何疾病。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本条款约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0%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保险单上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中的现金价值。〖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保险单上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中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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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程度表

  等级项目残疾程度

  第一级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第二级

  九、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十手指缺失的(注6)

  第三级

  十一、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二、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十三、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四、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五、十足趾缺失的(注9)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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