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信泰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申请投保。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的起止日期载明于本合同。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和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载明于本合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因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金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
本公司所给付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流产、分娩(含难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因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先天性畸形或变形、染色体异常而进行治疗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七、被保险人未告知的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确认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八、被保险人整容;
九、被保险人在接受手术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三、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支出的医疗费用;
十四、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在本合同中。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视被保险人的年龄及被保险人是否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情况分别计算,并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
本合同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入院出院证明、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等;
4、本公司要求的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已经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6、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并不需要调查的案件,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申请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但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准确的,本公司在收到材料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于收取该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由本公司在本合同中批注或出具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中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投保范围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事宜的证明。
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释义
一、本公司: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三、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四、住院: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其它非正式病床或者挂床住院等。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收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今后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以及各地方政府据此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规定,由指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所属范围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所建立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不包括农村合作医疗。
六、医疗费用:指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包括自费和部分自费项目及药品)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七、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指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的补偿、赔偿或给付。
八、手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后,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性手术。
九、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十、药费:指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十一、酒后驾驶:包括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
十二、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十三、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十四、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五、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六、蹦极:指一种用一端固定的有弹性的绳索绑缚在身体上从高空跳下,使身体在空中上下弹动的运动,也叫蹦极跳。
十七、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八、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九、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二十、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二十一、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二十二、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二十三、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十四、净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
二十五、未满期净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二十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十七、周岁:指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以户籍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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