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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信泰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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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团体保险 |
| 所属公司 |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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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 |
| 缴费方式 |
一次交清 |
| 保险期间 |
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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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天)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含两项)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的限额内,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五、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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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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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1、保障全面,覆盖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
2、性价比优良,物超所值;
3、提供高额身故抚恤金,温馨体贴,体现尽心关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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