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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信泰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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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团体保险 |
| 所属公司 |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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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 |
| 缴费方式 |
一次交清 |
| 保险期间 |
最短为七天,最长为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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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或客运汽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用轿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或《三度烧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及《三度烧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含两项)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给付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对于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及《三度烧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将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或客运汽车期间,或者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用轿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身体伤残的,本公司均按以上规定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轨道交通工具、轮船或客运汽车期间,或者被保险人在自行驾驶或乘坐私用轿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给付某类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该类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该类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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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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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1、责任简明,保险期间可灵活选择;
2、性价比优良,物超所值;
3、提供高额身故抚恤金,温馨体贴,体现企业的尽心关怀;
4、适用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统一的交通工作意外保险保障,减轻员工差旅交通意外风险,转移和减轻企业的经营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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