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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团体保险 > 信泰附加意外团体医疗保险 > 详细条款
信泰附加意外团体医疗保险详细条款
2007年6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产品类型:团体保险   所属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构成

  信泰附加意外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申请投保。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及子女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和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载明于本附加合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就医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以上的部分按给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到保险期间届满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直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在本附加合同。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四、被保险人饮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六、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

  七、被保险人整容;

  八、被保险人在接受手术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或药物过敏;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在本附加合同中。

  第七条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九条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领取意外医疗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在意外伤害治疗结束后三十天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主保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4、本公司要求的且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本公司自接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但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准确的,本公司在收到材料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三条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级别,如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的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如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如属于本公司拒保范围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书面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若属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该新增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五条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由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中批注或出具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保险合同和本附加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被保险人知悉解除合同事宜的证明。

  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已收保险费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十八条附则

  一、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均有约定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保险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亦终止。

  第十九条释义

  一、本公司: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导致身体受到伤害。

  三、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提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服务的医疗机构。

  四、保险事故: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六、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七、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八、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九、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一、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十三、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四、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十五、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十六、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十七、净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

  十八、未满期净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十九、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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