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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中意年年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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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两全保险 |
| 所属公司 |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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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18岁至55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缴,年缴 |
| 保险期间 |
至99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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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2.1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6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提前给付保险金,同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提前给付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后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提前给付保险金。
在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中,本公司只支付其中的一项,并且:
(1)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的支付条件并提出保险金的申请,则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若本公司已按主合同支付了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则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自动终止。
2.2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7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且被确诊时未满70周岁,并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非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如果被保人所患的恶性肿瘤被首次确诊时已符合第6.1款所约定的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照2.3.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2.3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时未满70周岁,并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护理辅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如果被保人由于患有任何一项符合我们第6条约定保障范围及定义的重大疾病而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我们将按照2.3.1款进行赔付,本项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2.4如果被保险人首次接受意外面部整形手术(见第8条)治疗,且接受手术时未满70周岁,我们将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手术费用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但赔付金额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且给付以一次为限。
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所有意外面部整形手术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已从其它商业保险机构或工作单位取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本公司仅对补偿后的医疗费用进行赔付。
2.5如果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签发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天后,接受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每种女性特定手术(见第8条),且接受手术时未满70周岁,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且给付以一次为限。对于每种女性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我们以同一被保险人为标的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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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手术或自主生活能力丧失的,我们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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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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