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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保障保险 > 康宁人生终身寿险 > 详细条款
康宁人生终身寿险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保障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       康宁人生保险责任:

1.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一年内,因非意外伤害(7.1)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将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第二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二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时间。

(一)       附加康宁重疾保险:

l       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一年内因非意外伤害(见6.1)原因导致并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6.11)(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第二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并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二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4.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一年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见6.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5.    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第二年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6.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二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

7.    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只对本合同有效期内首先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为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重大疾病确诊的时间

(三)       保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二年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重疾发生日以后的主合同各期应交保险费。

保险责任表

                                

康宁人生

附加康宁重疾

身故/全残

(非意外)

身故/全残(因意外)

重大疾病,身故/全残

(非意外)

重大疾病,身故/全残

(因意外)

保费豁免

(二年后豁免)

一年内

返还保费

基本保额

返还保费

二倍保额

 

第二年内

返保费的115%

基本保额

返保费的115%

二倍保额

 

二年以后

基本保额

基本保额

二倍保额

二倍保额

附加重疾保险责任终止,主险保费豁免

重大疾病保障(27种重大疾病)

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   冠状动脉搭桥术   重症肝炎 终末期肾病   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严重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终末期肺病   肌营养不良症   多发性硬化症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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