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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国泰康顺长期看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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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医疗健康 |
| 所属公司 |
国泰人寿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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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18周岁至交费期间届满不超过70周岁。 |
| 缴费方式 |
年交、半年交、季交、月交 |
| 保险期间 |
至88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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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释三,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前述疾病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本公司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被保险人导致第一级残疾同时符合长期看护状态释四的,本合同效力终止且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六条“减额交清保险”、第十七条“保险合同借款”、第十九条“保险合同转换”及第二十条“保险金额的减少”的约定不再适用。但在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期间内,本公司仍依照约定给付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及长期看护保险金。
二、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五诊断确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本公司于免责期间释六结束的次日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二,给付长期看护复健保险金。但终身以领取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交费期间内经诊断确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投保人将追溯自长期看护状态确定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有效且免交保险费期间,被保险人如未能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投保人应自诊断确定未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时起续交保险费。
三、长期看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本公司于免责期间结束的次日起,在每届满半年时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一次长期看护保险金。
长期看护保险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如未能继续符合长期看护状态的,本公司随即停止此项保险金的给付。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龄达到八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释七仍生存的,在本合同效力未终止的情形下,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点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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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或导致被保险人成为长期看护状态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醉酒驾驶释八、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患有艾滋病(AIDS)释九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十;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释十一导致身故。
前述一至八项责任免除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十二,但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则在扣除手续费释十三后退还保险费。
前述第九项责任免除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本公司将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按年交交费方式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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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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