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名词解释
1.1我们: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2您:指投保人
1.3利息:指保单借款等欠款所产生的利息,该利息按第5章《保单借款》规定的保单借款利率计算。
1.4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5我们认可的医院: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医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之医疗结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合同所指定医院治疗。
1.6医生: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我们认可的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您和被保险人以及您或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1.7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生确诊的第12章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1.8男性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生诊治的第12章附表二中所列的任何一种男性重大疾病。
第2章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2.1保险合同的构成:我们与您订立的《中英人寿利呈祥男性重大疾病保险(D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及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2.2投保年龄、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书上准确填写被保险人的出生年月日。如果发生错误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1、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要求,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您已缴付的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解除合同,并按本条第2、3款办理。
2、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缴付的保险费少于应该缴付的保险费,我们将重新审核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和利息,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照实际缴付保险费与应缴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
3、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际缴付的保险费多于应缴付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因此而改变。
2.3保险责任的开始: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当日的二十四小时开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在我们签发保险单之前,如果您已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您和被保险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将追溯至您缴付首期保险费当日二十四小时开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单满期日和保险费到期均以该日期为基准计算。
2.4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2.5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如果您有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2.6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合同的解除:您和被保险人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有意隐瞒,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缴保险费;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无现金价值,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您已缴付的未到期保险费。
2.7犹豫期内的合同撤销权:您收到本合同后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并将本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件的寄出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合同生效起自始不承保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已缴全部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第3章保障范围
3.1保险责任:1、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第12章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12章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付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男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第12章附表二中所列任何一种男性重大疾病,我们将在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男性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付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4、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付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两个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个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上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关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意外伤害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5、满期保险金:在本合同有限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周岁8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以上各项保险金给付时,如果本合同有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3.2除外责任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第12章所附表所列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醉酒、挑衅,或由于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3、您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
4、被保险人犯罪行为、拒捕;
5、核能、生化武器、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恐怖活动、内乱、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如果本合同有现金价值,我们将退还现金价值,但将先行扣除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和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但发生以上第3或第4种情形时,如果您没有缴足两年保险费的,我们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4章保险费
4.1保险费的计算和缴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的金额、缴费期限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我们保留在每个保单周年日调整本险种保险费的权利,调整同时我们也会想保险监管机构报备。如果调整保险费,我们将在保单周年日前书面通知您。
4.2宽限期:在缴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没有在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缴纳分期保险费,自每次保险费到期日当日二十四时起的60天为您享有的宽期限。在宽期限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宽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需要先行扣除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您欠缴的保险费。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如果您超过宽期限仍然未缴付保险费,本合同自宽期限满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
4.3保险费的自动垫缴:当您超过宽期限仍未缴付到期保险费时,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后,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我们将按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用来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本金和利息之后,不足以垫付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期欠缴的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将中止。
第5章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限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时候,您可以书面形式想我们申请借款。每次申请借款时,累积借款金额本金和利息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因垫缴到期保险费则不受此限)
我们将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借款利率,该借款利率不会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贷款利率上浮0.25%。您应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前缴付借款利息,至借款金额全部偿清为止;若逾期未付,则所有应付而未付的利息将并入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若您尚未偿还的保单借款及利息等于或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6章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下称“复效”):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二年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复效申请。如果我们审核并接受您的复效申请,并且您已偿清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我们将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上进行批注,本合同从我们出具批单或进行批注当日二十四时起恢复效力。
如果您没有及时办理上述复效手续,本合同将在效力中止后满二年时自动终止。
第7章减额缴清保险
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时候,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但降低后的保险金额不能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
减额缴清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用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以一次性缴清方式所能购买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除保险金额相应减低外,其保险责任与办理减额缴清前相同。
在此项选择下现金价值的计算,将扣除所有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的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在您办理减额缴清保险时,须同时办理本合同附加合同的终止。
办理减额缴清保险后,您不必再缴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不得再办理保险金额的变更,并不享有终止合同、保单借款等权益。
第8章保险金的给付
8.1保险金的请求权: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男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请求权,自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丧失。
本合同的身故、全残、满期保险金请求权,自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丧失。
8.2保险事故的通知:您或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或保险金受益人须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8.3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男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的指定与变更。
您在订立本合同时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指定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当您指定的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您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受益权,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对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如果您未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各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满期时,我们将应付的满期保险金付给生存的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则本合同应付的满期保险金将支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应付的身故保险金支付给生存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书面形式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由我们记录并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因上述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8.4如何申请保险金:
1、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男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原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4)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包括能证明重大疾病的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及病历);
(5)为加快理赔速度,您可以提供的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申请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原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4)我们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包括残疾程度描述文件及病历);
(5)为加快理赔速度,您可以提供的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3、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原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注销证明,丧葬证明;
(4)我们认可的医院、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法医检验报告书;
(5)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6)为加快理赔速度,您可以提供的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4、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原件:
(1)保险合同;
(2)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
(4)为加快给付速度,您可以提供的我们所需的其它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8.5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申请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机构做身体检查及鉴定。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我们有权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8.6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能提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我们将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如果您有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笔保险金归还我们,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有其他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但如果您有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第9章保险合同的变更
9.1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
9.2合同内容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该项变更符合我们的规定,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10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向我们书面申请终止本合同,自我们接到您书面申请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但如果您有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2)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逾二年未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以较迟者为准),初次、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患第12章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
(4)被保险人身故;
(5)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终止。
第11章争议的处理: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
第12章附表一
1、帕金森氏病(Parkinson’sDisease):此疾病必须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为帕金森氏病,
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进行性功能障碍的表现。
而且被保险人在不受他人威胁下,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3件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动:
(1)沐浴: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更衣:自己穿衣/脱衣;
(3)进食:自己摄取已准备好的食物;
(4)如厕:自己入厕进行大小便并保持个人卫生;
(5)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所有由于药物、中毒或吸毒而导致的继发性帕金森氏综合征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
2、恶性肿瘤:指被保险人患有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的肿瘤,经确定符合“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恶性肿瘤的诊断须由病理医生依据对固定组织或血液系统标本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后的结果做出;任何细胞涂片检查结果、穿刺活检结果均不能作为最终的诊断依据。
但以下疾病不属于本项保险责任范围:
(1)第一期何杰金病(Hodgkindisease);
(2)原位癌(指恶性肿瘤细胞未穿透基底膜的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
(3)所有皮肤癌(恶性黑色素瘤除外)。
恶性肿瘤的确诊日期以病理检查标本提取为准。
3、急性心肌梗塞:因冠状动脉血供急剧减少或中断,使相应的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标准: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新近的显示心肌梗塞的心电图改变;
(3)血清心肌酶含量增高或肌钙蛋白T/I增高。
所有其他急性冠状动脉疾病的状况,包括心绞痛、微小心肌梗塞等,不属于本项保险责任范围。
4、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的情况。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是指脑中风发生180天后,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签定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4)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由于意外伤害事故而引起的脑血管意外不属于本项保险责任范围。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神经系统永久性损害的证据,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MRI)报告。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言语功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功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功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5、重要器官移植:被保险人由于相应的器官功能损害,作为器官的被移植人而确实已接受了肾脏、心脏、肺、胰脏(不包括胰岛移植)、肝脏的移植手术。其它器官的移植不属于本项保险责任范围。
6、骨髓移植:被保险人由于骨髓功能损害,作为骨髓的被移植人而确实接受了骨髓的移植手术。
7、尿毒症:指经我们认可的肾脏病专科医生确诊,因双肾功能发生慢性且不可逆转的末期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的透析治疗,且肾透析治疗已持续十个星期以上或已接受肾脏移植手术以维持生命。
8、多发性硬化症: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提供明确诊断,并有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MRI)结果报告支持本诊断。此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需持续180天以上。
由神经科专家提供明确诊断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伤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视神经损伤反复恶化与减轻的病史记录。
9、失明:由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引起器质性损伤,而导致双眼视力永久完全丧失。视力丧失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所谓永久完全是指器质性损伤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功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0、肢体残缺:因治疗的需要或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两肢或两肢以上完全离断。肢体的“完全离断”是指肢体自踝关节或踝关节以上离断。
11、瘫痪:因疾病或意外导致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并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上肢三大关节指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指髋、膝、踝关节。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积极治疗180天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关节功能的丧失指关节完全永久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活动。先天性瘫痪、精神性瘫痪、自致的损害和脊髓质炎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12、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和血(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由我们认可的内分泌科医生确诊,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一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13、肝病末期:指末期肝衰竭,其症状必须包括下列各点:
(1)持续性黄疽;
(2)食道静脉曲张;
(3)腹水(肿)
(4)肝性脑病。
任何由酒精或药物引起的肝病均不属于本项保险责任范围。
14、肺源性心脏病:由我们认可的呼吸科医生确诊为肺源性心脏病,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20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3个单位(PulmonaryResistance);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40毫米汞柱;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6毫米汞柱;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8毫米汞柱;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室衰竭和呼吸困难。
1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由我们认可的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胰腺炎,并已接受手术治疗,以进行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但因酒精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除外。
16、深度昏迷:是指因脑部功能衰竭造成陷入人事不醒的状态,并对外界刺激或基本要求无反应,持续使用生命维持系统至少30天以上。但不包含酒精或药物所造成的昏迷。
17、良性脑肿瘤:指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医生确诊为脑内非恶性肿瘤,且必须已经接受开颅手术切除。不包括脑囊肿、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瘤,并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若无法手术治疗则应已经导致永久性的神经损伤。
永久性神经损伤指上述疾病自首次确诊始的180天后,经我们认可医院的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而无法复原者:
(1)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者;
(2)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
18、再生障碍性贫血:由于骨髓功能衰竭,造成全血细胞减少的一种疾病。临床上以红细胞、粒细胞和血小板减少所致的贫血、感染和出血为特征。本病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内科血液病医生确诊,经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确定为再障碍性贫血,而且必须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定期输血或血液制品(历时90天以上);
(2)骨髓刺激性药物(历时90天以上);
(3)免疫抑制剂(历时90天以上);
(4)骨髓移植。
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以上各项中相应的我们认可的医院证明文件或检查报告。
19、乙脑:即流行性乙型脑炎,指因乙脑病毒感染所致的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的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的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180天后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鉴定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4)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言语功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功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功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20、暴发性肝炎:由于肝炎病毒感染导致肝脏组织弥漫坏死并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直接或间接因自杀、中毒、药物、酒精所导致的除外。其诊断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标准:
(1)肝脏体积急剧萎缩;
(2)弥漫性的肝小叶整体坏死,只存留原网状支架结构;
(3)肝功能急剧减退,伴持续性黄疽;
(4)肝性脑病。
21、主动脉手术:指因心脏、主动脉病变而接受了主动脉切除及血管移植或置换手术,但只包括胸主动脉、腹主动脉,在主动脉分支血管上的手术及血管支架术不包括在内。
22、冠状动脉搭桥手术:指在心脏并专家的建议下,为了治疗一条或者多条冠状动脉狭窄或者堵塞而进行的开胸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诊断必须有血管造影术证据证明冠状动脉有50%以上的阻塞,并且此手术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心脏病专科医生确认有医学上的必要性。冠状动脉成形术、介入治疗和其他动脉内导管技术或者激光技术完成的治疗过程除外。
23、阿耳茨海姆氏病(Alcheimer’sDisease):指因慢性进行不可逆的脑退行性变所致的痴呆,但不包括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酒精和药物导致的神经系统病变。其诊断需由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脑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确认有广泛的大脑皮质萎缩;
(2)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活动,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24、失聪: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双耳听觉功能完全丧失,且自确诊之日起经180天的治疗后双耳听觉功能仍然完全丧失。须经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检测证实并由我们认可的耳鼻喉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听觉功能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或以上(无论有或无助听器帮助)。语音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25、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III度烧伤,面积达到20%或20%以上。烧伤面积的计算应符合医学临床上普遍采用的《新九分法》的评定标准;III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真皮或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可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并需要施行皮肤移植手术。
26、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该病是累及脊肌前角细胞及脑干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疾病,必须经由我们认可的神经科医生通过肌肉活检而确诊。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肌肉活检的病理报告支持诊断。其它类型的脊肌萎缩症如II型中间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III型少年型脊肌萎缩症(Kugelberg-Welander氏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27、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治疗心脏疾病已经接受了一个或一个以上心脏瓣膜的完全置换手术,不包括心脏瓣膜修补和切开手术。心脏瓣膜异常的诊断必须经心脏导管插入术或超声波心动图的证实,并且施行手术须由我们认可的心脏病专科医生确认有医学必要性。
28、脊髓灰质炎:是指被保险人被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因脊髓前角细胞或相应的脑干细胞受到破坏而引致的局部或广泛的肌肉无力为特征的疾病。疾病未导致不可恢复的、永久性的麻痹者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诊断必须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急性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导致瘫痪,此种瘫痪必须有明显运动功能损害或者呼吸衰弱瘫痪,并且至少持续90天。必须有明确证据证明脊髓灰质炎病毒为病因。未引起瘫痪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9、运动神经元疾病:为一组选择性地累及脊髓前角、脑干颅神经运动神经核细胞以及大脑运动皮质锥体细胞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原发性侧索硬化。此病症须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有进行性和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受损,且被保险人无法独立完成三项或三项以上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所谓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上下床或上下轮椅、入浴。
30、语言功能丧失:指完全不可恢复性地失去说话能力,且持续一年以上。失去说话能力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1)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唇音、齿音、上颚音、软鄂音;须经X线拍片、CT扫描和临床喉镜及声图仪等特殊仪器检查证实;
(2)声带完全切除;
(3)大脑损害或脑部瘫痪造成的失语症。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功能丧失不属于本项保险责任范围。
31、细菌性脑膜炎:指由于细菌感染引起的脑膜重症炎症,导致严重的、无法恢复的永久性神经系统缺陷。此病症须由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根据脑脊液化验确诊患有细菌性脑膜炎而导致出现永久性神经系统缺陷。所谓永久性的神经系统缺陷指发病180天后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鉴定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双侧或单侧耳聋;
(2)眼肌瘫痪;
(3)失语;
(4)双眼或单眼失明。
同时感染人体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者除外。
32、终末期肺病:因终末期肺病而出现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其诊断须由我们认可的呼吸科医生确认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肺功能测试其第一秒钟末用力呼气量(FEV1)持续低于1升;
(2)病人缺氧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气压低于55mmHg。
33、植物人状态:一种丧失生理、意识和交流功能后的临床依赖状态。可以是由脑外伤、缺氧持续状态、严重的脑炎或者某种神经毒素造成。患者无法从事主动或者有目的的活动,而只能对疼痛刺激产生反应。被保险人需要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使用辅助机器维持生命。申请理赔需被保险人因植物人状态住院30天以上并且必须有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的医学诊断证明。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除外。
34、脑炎:指脑(大脑半球、脑干或小脑)的病毒或细菌感染导致明显和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需由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院确诊。疟疾等寄生虫感染导致的脑炎不属于本项保险责任范围。所谓永久性的神经功能障碍指发病180天后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签定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感觉或运动功能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4)丧失言语或咀嚼功能。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言语功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功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功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35、象皮病: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36、肾髓质囊性病: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37、埃博拉病毒感染:埃博拉病毒感染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30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38、坏死性筋膜炎: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永久完全失去功能。
39、脐带血干细胞移植:因血液系统疾病,经一般治疗无明显效果,基于医生建议已接受脐带出血干细胞移植手术,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供由我们认可的内科血液病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40、重症肌无力:是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以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群乃至全身肌肉,须经我们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其诊断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情况:
(1)经药物、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2)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3)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41、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由于先天性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理赔须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认并同时具备下列情况:
(1)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精神异常。
(2)角膜色素环(K-F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食管静脉曲张。
(5)腹水。
42、疾病末期:指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确定有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我们认可的医生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
附表二
男性重大疾病:(1)睾丸癌:是指睾丸的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或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恶性肿瘤的。
(2)阴茎癌:是指阴茎的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或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恶性肿瘤的。
(3)前列腺癌:是指前列腺的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或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恶性肿瘤。
理赔时,必须提供明确的病理证明证实组织被侵入或有组织学上可证明的恶性增生。任何组织涂片检查、穿刺活检结果和临床诊断不能作为理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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