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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吉祥如意重大疾病保险(B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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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医疗健康 |
| 所属公司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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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0岁(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 保险期间 |
至被保险人年满8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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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第12章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12章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付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男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初次、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患第12章附表二中所列任何一种男性重大疾病,我们将在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按保险金额的50%给付男性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3、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付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4、全残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180天内(含180天,以较迟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付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两个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个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上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关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意外伤害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5、满期保险金:在本合同有限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周岁8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以上各项保险金给付时,如果本合同有任何没有还清的保单借款、欠缴的保险费、自动垫缴的保险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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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除外责任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二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醉酒、挑衅,或由于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3、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
4、被保险人犯罪行为、拒捕;
5、核能、生化武器、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恐怖活动、内乱、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附加吉祥如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而导致被保险人患条款所列重大疾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同时终止:
1.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不包括本附加合同中所列重大疾病的第35和第36项所导致的除外);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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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满期返还 一举两得
合同期满,可获得丰厚的满期金,让您的投入获得更多回报,储蓄和保障一举两得。
重大疾病 保障全面
保障多达39类重大疾病,不幸患上其中任何一种重大疾病,都将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伴您度过难关。
特别重疾 更加呵护
被保险人患特定3种男性重疾和1种女性重疾,不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还增加给付男性/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更多保障,更多呵护。
身故全残 均有给付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均可获得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维护生命尊严,缓解亲人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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