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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新千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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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团体保险 |
| 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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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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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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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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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意外伤害保障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累计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乘坐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条第1项的规定再给付同等金额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4、本公司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开始治疗的,就其因该意外伤害所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本公司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本公司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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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举例:
某单位为其员工各购买了5张新华新千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卡,每人意外伤害保额为5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额2.5万元,其每人保费为1千元,若有员工刘某在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发生意外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8日死亡的,则本公司为其支付50万元的身故保险金,同时承担100元——25000元因该意外伤害所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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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保险责任广 保障程度高
保障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特定交通工具的意外伤害双倍给付;意外医疗保障等。
计费统一,缴费方便
采用保险卡的形式,每张卡保险金额、保险费统一。
价钱便宜
两百元保费,身故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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