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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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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团体保险 |
| 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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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年满十六周岁到六十五周岁 |
| 缴费方式 |
最低档为五千元,最高档为五十万元 |
| 保险期间 |
最长一年,也可短于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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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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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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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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