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4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2.6条
您有选择保单减额交清的权利……………………………………………第3.6条
您有减保的权利……………………………………………………………第3.7条
您有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第3.8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1.3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5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3.2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2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6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合同内容变更
1.3合同解除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开始
2.3保险期间
2.4保险责任
2.5责任免除
2.6保单红利
2.7责任终止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3.2续期保险费的
交付、宽限期
3.3合同效力中止
3.4合同效力恢复
3.5现金价值
3.6减额交清
3.7减保
3.8保单质押贷款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变更
4.2保险事故通知
4.3保险金的申请
4.4保险金的给付
4.5欠交保险费及
未还款项的扣除
5.基本条款
5.1投保范围
5.2如实告知
5.3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5.4地址变更
5.5失踪处理
5.6争议处理
6.释义
6.1周岁
6.2不可抗力
6.3意外伤害
6.4手续费
6.5利息
6.6身体全残
6.7初始基本保险金额
6.8基本保险金额
6.9红利保险金额
6.10有效保险金额
6.11保单年度
6.12无有效行驶证
6.13机动车
6.14艾滋病病毒(HIV)
6.15艾滋病(AIDS)
6.16高风险运动
6.17先天性疾病
6.18认可医院
6.19指定鉴定机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1.3合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为保证您有时间对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充分的了解,本公司为您提供十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是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十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仅在扣除本合同工本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含十日)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详见释义)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您的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其身故保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2.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
1、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二十一周岁(详见释义)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详见释义)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深造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60%给付深造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0%给付立业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4、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0%给付婚嫁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您所交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详见释义)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以上“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其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免交剩余的期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投保人因本合同第2.5条规定之第二项至第九项事项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故意犯罪、拒捕;
3、患精神病、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管制药物;
4、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
7、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详见释义)期间;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先天性疾病(详见释义)。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时,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2.6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但在此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解除合同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前述“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年度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2、终了红利
除减保外,终了红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在本合同因保险合同期满、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的终止部分所对应的终了红利。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至被保险人二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本合同期满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进行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进行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详见释义)、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上述“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是指因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或者因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减额交清、年龄错误及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所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在减保时,指因减少部分保险金额导致的保险合同部分终止。
2.7责任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已按本合同第1.3条规定解除本合同的;
2、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每份保险费为三百六十五元人民币,交费方式有四种,分别为一次交、三年交、五年交、交费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止。
本合同每份所对应的初始基本保险金额(详见释义)详见费率表。
3.2续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3.3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满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中止保单红利分配。
3.4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申请恢复合同的效力,但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详见释义)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3.5现金价值
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合同效力因本条款第2.6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特别红利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3.6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逾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如您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数额,在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将本合同转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交清后的保险金额按现金价值相应比例确定。
3.7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您可以申请进行按份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按份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减保后至少应保留三份。
减保后的保险费按份同比例减少。本公司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3.8保单质押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它各项欠款本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预定利率(2.0%)加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其它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您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交费凭证、您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4.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详见释义)导致的迟延除外。
4.3保险金的申请
1、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认可医院(详见释义)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2、被保险人申领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提出申请: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或认可医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书或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详见释义)出具的投保人全残鉴定书;
(4)如投保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投保人户籍注销证明。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或申请,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4.4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5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其它欠款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及利息后,再办理给付或退保、退费手续。
基本条款
5.1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父母之一,投保时的年龄应在二十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3、如本公司认为必要,将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5.2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本公司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
5.3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您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所交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购保险金额多于应购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更正您的实购保险金额;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该保单状态下的实际有效保险金额。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的实购保险金额少于应购的保险金额,经您认可,本公司将更正您的实购保险金额。
5.4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若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5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和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者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若您或者受益人未交纳续期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受益人或其他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5.6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6.1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3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6.4手续费
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6.5利息
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与“预定利率(2.0%)加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为利息率按年复利计算。
6.6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且病程持续超过180天(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6.7初始基本保险金额
您在投保时选定的保险金额。
6.8基本保险金额
在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减保前基本保险金额按减保比例减少后的余额。
6.9红利保险金额
指在生效对应日或年度分红率公布日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
6.10有效保险金额
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若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发生于某一保单年度期间(不包括生效对应日),则保险事故发生日或变更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为该保险事故发生日或变更日前一生效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与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前述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按本公司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和前一生效对应日至保险事故发生日或变更日经过的整月数折算。
6.11保单年度
从保单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12无有效行驶证
包括无机动车行驶证、未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6.13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6.14艾滋病病毒(HIV)
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6.15艾滋病(AIDS)
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6.16高风险运动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6.17先天性疾病
先天性疾病是未生之前或生下来就存在的疾病,其中大多数表现为身体外部形态及内脏器官发育不正常,如脑瘫、无脑儿、无肛门、地中海贫血、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心脏疾病、动静脉畸形等。
6.18认可医院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6.19指定鉴定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指定鉴定机构目录可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95567或登陆本公司主页(www.newchinalife.com)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