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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成长阳光少儿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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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少儿保险 |
| 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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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六周岁以下 |
| 缴费方式 |
一次交、三年交、五年交、交费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七周岁生效对应日止。每份保险费为三百六十五元人民币 |
| 保险期间 |
从生效日的零时开始,到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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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
1、大学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二十一周岁(详见释义)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分别按该保单在每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详见释义)的20%给付大学教育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2、深造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60%给付深造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3、立业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五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0%给付立业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4、婚嫁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80%给付婚嫁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您所交保险费(不包含利息)及累计红利保险金额(详见释义)对应的现金价值两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以上“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十八周岁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三)投保人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其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免交剩余的期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投保人因本合同第2.5条规定之第二项至第九项事项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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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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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1)保额分红:年度红利复利递增,有效抵御通货膨胀。
(2)教育金给付及时、充分:不同阶段满足不同需求。
(3)以保费定保额:交费简便,形式新颖,易学易讲易懂。
(4)保费豁免:若投保人(父母)不幸身故,豁免保费,责任有效,体现人性关怀。
(5)出生即可投保:目前市场多数产品出生30后才可投保,“领先一步”更加扩大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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