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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阳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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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团体保险 |
| 所属公司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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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与主险相同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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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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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保险金额;最低保额人民币1000元,最高保额人民币10万元。
①、一、二类职业的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保额,同时以10万元为限。
②、三类职业的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保额50%,同时以5万元为限。
③、四类及四类以上职业的被保险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保额30%,同时以各类职业的最高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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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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