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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名称 友邦育英宝五十五岁两全保险(分红型)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 少儿保险
所属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 出生满30天—16周岁
缴费方式

保险期间
保险责任 身故给付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或于年满十八周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同一日期)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缴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

  若为分期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的年标准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合同将给付上列(1)项的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且于年满二十五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以前,或于年满十八岁生日或以后且于年满二十五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同一日期)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

  (3)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缴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的余额;

  若为分期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的年标准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合同将给付上列(1)和(2)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或于年满二十五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同一日期)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

  (3)若为趸缴方式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

  投保人已缴付的本合同的趸缴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后的余额;

  若为分期缴付保险费,本项金额为下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缴方式计算的本合同的年标准保险费-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合同将给付上列(1)和(2)项金额中的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注:本第一项(2)及第二、三项(3)中所提及的“趸缴保险费”及“累计应缴已缴各期保险费”不包括根据次标准体费率计算须缴纳的趸缴额外保险费或各期额外保险费。

  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且在本合同仍然有效,则于被保险人掉落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同一日期)及其后每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百分之五的生存现金予投保人,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五十五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满期给付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或被保险人五十五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同一日期)。若被保险人于该满期日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投保人。
综合事项
产品特色 1、快速增值,高额保障
该合同专为未成年人设计,且根据不同年龄段设定不同的身故保障,能使客户更充分地满足孩子不同年龄阶段的需求。

2、三年返还,快速回报
在合同有效期内,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及其后每3年可获得等值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的生存现金。可用于补充您的孩子教育金和创业金等等。

3、保额递增,保障充分
该主合同能根据被保险人不同年龄阶段的实际保障需求,在合同有效期内,于被保险人18周岁至25周岁所对应的保险单年度期间提供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命保障,于被保险人25周岁起所对应的保险单年度提供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的生命保障。

4、满期返还,安享人生
投保人将于合同满期时获得相当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作为养老金和退休补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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