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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友邦宝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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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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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18至60岁 |
| 缴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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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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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1、主合同的保险责任
友邦宝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ADD)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不同程度的残疾或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烧伤且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导致Ⅲ度烧伤,可获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百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
2、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友邦附加宝康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AMRD)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则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扣除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医药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用给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友邦附加特别加惠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NEDI)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意外事故,则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友邦附加意外住院给付收入保障保险(2004.04版)(AHI)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每日意外住院给付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天为限。
五、主合同责任免除事项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因从事非法、犯罪的活动或因拒捕而导致的伤害或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或辐射;
(14)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任何从事下列职业者:
采矿业森林业
海上作业人员受训新兵
桥梁工程人员石棉瓦操作工
特种部队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
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变压器操作工
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拉线安装塔架工人
救难船员消防员
潜水员液化气体制造工人
职业运动员水坝工程人员
海湾、港口工程人员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
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军校、警校学员
交通及防暴警察武打和特技演员
架空作业者战地记者
前线军人烟囱清洁工
酸类制造工无固定职业者
驯兽及饲养人员;
(20)从事非法职业者。
六、定义
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意外事故烧伤: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本合同定义的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特定意外事故:是指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在学校、医院发生火灾时而遭受所定义的意外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运载乘客的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轨道列车(包括轻轨及磁悬浮列车)、轮船、轮渡客船、其他水上运载工具、航空客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和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车。凡上述所列之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之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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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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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1、三大基本保障,除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外,另外提供意外烧伤保险金,提供客户更周全的意外险保障。
2、不分职业等级,1-4级单一费率。
3、投保手续简便,不需体检。
4、提供全球性的意外险保障。
5、提供四种计划,客户可依照个人需要选择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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