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产品展示 |
|
本产品关注度 次 |
|
|
您是否找到了合适的保险产品,您是不是想以最低的价格购买该保险,我们为您提供了这个信息平台,您只需要在这里
注册 并
登录
后,填写您的保险需求,将有最优秀保险代理人与您联系。 |
|
|
|
|
产品名称 |
友邦康爱防癌疾病保险 |
|
| 险种类别 |
医疗健康 |
| 所属公司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
| 缴费方式 |
|
| 保险期间 |
|
|
保险责任 |
主合同保险责任
《友邦康爱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六十五岁两全保险》
身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特别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被保险人生前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则本合同应给付的上述身故给付金额将归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满期金: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满期时的保险金额的满期金予被保险人。
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友邦附加康爱防癌十六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防癌二十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
癌症保险金: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且于确诊日期后三十天时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给付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予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本公司退还该年度已缴付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友邦附加防癌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豁免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主合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癌症,则本公司将在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在确诊日(若确诊日与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期)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应缴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缴付,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变更。 |
|
综合事项 |
友邦"康爱"保险计划组合包括:
《友邦康爱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友邦康爱六十五岁两全保险》-《友邦附加康爱防癌十六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防癌二十年期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康爱防癌六十五岁疾病保险》-《友邦附加防癌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
|
产品特色 |
高保障——癌症保障最高可投保人民币50万元
保险费豁免——如客户不幸身患癌症,除可领取癌症保险金外,患癌症之后所需缴纳的保险费将予以豁免
保障期满,可获满期金——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缴费年限×106%
身故保障——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缴费年数(含豁免保险费期间)×10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