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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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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合众附加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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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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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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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5.1)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2)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5.3)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对每次住院(见释义5.4)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自付的部分,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附“社会统筹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实际支出的合理的且必要的自费药品(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药品)费用及自费诊疗项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费用需由个人部分或全部负担的项目)费用,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附“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年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累计达到给付限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每年住院期间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2000元。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住院治疗,其住院期间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30天以内的,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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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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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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