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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养老保险 > 合众永福养老终身寿险(分红型) > 详细条款
合众永福养老终身寿险(分红型)详细条款
合保发[2005]8号,2005年3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产品类型:养老保险   所属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众永福养老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年交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合同解除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合同生效当日二十四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止。

  2.3保险责任

  生存保障

  身故及全残保障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从本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2)在本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180日后因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3)在本主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后,被保险人领取生存保险金满20年之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减去已经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的余额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被保险人领取生存保险金满20年以后身故的,本公司不再负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本主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主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12)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发生全残的。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全残的,本主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2.5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后;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办理复效的;

  (4)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w保单红利

  3.1保单红利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x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您的保险单已载明合同交纳保险费的期限和交费方式。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现金价值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明的数值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由于这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4.3宽限期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交日仍未交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天内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即使您没有交付保险费,但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扣除您欠交的当期保险费。

  4.4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宽限期间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主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4.5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4.6保单贷款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4.7合同效力中止

  已超过宽限期但您仍未交付保险费的,除非本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另有约定,您的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交清增额保险的效力也同时中止。

  4.8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当日二十四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主合同复效后,本主合同中止当时存在的交清增额保险在补交其现金价值差额后同时复效,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主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4.9附加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增减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增加附加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条件如下:

  (1)该附加合同是我们当时有且可供选择的;

  (2)该申请符合我们的核保及行政规定;

  (3)您交付相应增加的保险费;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取消附加合同或减少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y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保险金受益人

  (1)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本主合同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2)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本主合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接受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于订立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您同时指定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您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您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都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该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将在保险单上批注。

  如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5.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5.3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5.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z基本条款

  6.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六十天至五十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6.2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6.3年龄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我们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4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5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身故,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您的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将该笔已经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一个月内归还我们,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的,我们将依合同给付。

  6.7身体检查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或到法定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6.8争议处理

  本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载协议通过仲载解决。也可直接向订立本合同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7.1全残

  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下列身体状况之一,并自出现该身体状况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因肢体缺失、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除外。

  (1)双目失明(注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5)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丧失(注2);

  (7)咀嚼或吞咽机能丧失(注3);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4)。

  注1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2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注3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4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7.2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7.3手续费

  指本主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主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

  7.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5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6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7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8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9艾滋病

  指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

  7.10艾滋病病毒

  指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7.11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名单会在投保时展示给投保人,并随保单附送一份。如因病情紧急,未能在指定医院就医,务必在3日内转入指定医院。

  7.12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本公司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

  7.1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退保…………………………………………………………………………1.5

  受益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3.1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4.3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4.5

  您有增加附加合同权利………………………………………………………………………………4.8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5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分红是不保证的………………………………………………………………………………………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5.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声明〗:本站所载任何条款、文件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相应法律文本请与该公司原件为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