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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合众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6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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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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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18周岁—55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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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90天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对于每次住院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及其他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材料费、诊察费、注射费、输液费、输氧费、救护车费等),我们将按各项医疗费用的80%给付,各项保险金的限额见本合同所附“每次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表”。
对于当地正在执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的延续:
对等待期后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各项保险金的限额内仅对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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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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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全方位医疗保障,充分体现保险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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