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构成1
《信诚附加「伴你童行」少儿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只能附加于《信诚「伴你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合同。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60天至12周岁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3
您的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如果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之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的开始4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5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保险期结束之日终止。
保险费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我们有权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保险责任7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录1)(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重大疾病不受此90天限制),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除本条第(2)款情形外,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满60天至2周岁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情况之一计算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时年龄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满60天但不足1周岁30%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60%
除外责任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2)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4)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5)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6)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7)因先天性疾病而导致的;(8)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9)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
受益人(我们的保险金支付给谁)9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予仍健在的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果您的保险合同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如何申请理赔?10
申领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1)理赔申请书;(2)保险合同正本;(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4)医院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5)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理赔后11
我们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的终止12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1)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2)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终止后;(4)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名词释义13
(1)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2)医院是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3)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
附录1重大疾病定义
恶性肿瘤1恶性肿瘤的特点是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扩散并侵入及破坏其它正常组织。其诊断必须由肿瘤专家或病理专家依据组织学上有恶性病变的证据来确诊。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恶性淋巴瘤、霍结金氏病、恶性骨髓疾病及具有转移能力的皮肤癌。但以下情况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1)原位癌,子宫颈非典型增生,子宫颈原位癌CIN-1、CIN-2及CIN-3级,及所有癌前病变,或非侵入性癌症;(2)早期前列腺癌其TNM分级属于T1(包括T1a及T1b)或相当于此级别的早期前列腺癌;(3)根据2002年AJCC分类,属于1A级的皮肤黑色素瘤(即肿瘤厚度不超过1毫米,分期为Ⅱ级或Ⅲ级,无溃疡);(4)表皮过度角化及基底细胞、鳞状细胞皮肤癌;(5)所有伴有HIV感染的肿瘤。
主动脉移植手术2为修补或矫正主动脉瘤、主动脉阻塞或主动脉缩窄,实际接受了胸廓切开手术或剖腹手术并进行了血管移植。主动脉仅限于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其任何分支。仅采用动脉内治疗技术实施的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脑部良性肿瘤3颅内威胁生命的非恶性肿瘤,导致神经系统的损害而必须且确已在全身麻醉下经开颅手术切除。该病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师根据颅脑影像学(如:头颅CT或MRI)检查而确诊。脑的囊肿、钙化、肉芽肿、脑动静脉畸形、血肿、脑垂体肿瘤和脊髓肿瘤等不在本保障范围内。任何非经开颅手术治疗的脑部良性肿瘤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细菌性脑膜炎4覆盖脑和脊髓的脑脊膜的细菌性感染,并经神经内科专科医师确诊导致永久性神经损伤(注1)。索赔时必须提供由医院出具的包括腰穿脑脊液化验结果在内的支持上述诊断的临床、放射线、病理和实验室检查报告。
瘫痪5由于脑或脊髓疾病或意外而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完全和永久性失能。其肢体的失能必须至少持续达6个月以上,并经神经科专科医师确认。瘫痪包括双瘫、偏瘫、截瘫、四肢瘫。
昏迷6脑部功能衰竭造成的完全意识丧失状态,并且对所有外界刺激或内部组织的需求完全无反应,需要持续使用生命维持系统至少7天以上。直接因酒精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昏迷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7被保险人由于其相应的器官功能衰竭,而经专科医师确认临床确有必要并已经接受了(作为器官移植的被植入者)如下一个或多个人体器官的移植手术:肾脏、肝脏、心脏、肺、胰脏、或使用人的造血干细胞而取代全骨髓所进行的人骨髓移植手术。任何其他器官、部分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8经医师确认双侧肾功能呈现慢性且不可逆性的衰竭。致使患者必须接受长期的定期肾脏透析治疗或接受肾脏移植。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接受定期的肾透析60天以上或已经接受肾移植手术的治疗。
急性重症肝炎(暴发型肝炎)9经肝病专科医师确诊因病毒性肝炎造成部份或大部份的肝坏死导致急骤性肝功能衰竭。其诊断必须符合所有下列4项:(1)肝脏急速萎缩;(2)坏死区域含盖整个肝叶,只存留胶原网状结构;(3)肝功能急速恶化;(4)严重黄疸。理赔时必须提供下列临床证据:(1)肝脏检查显示为大面积肝实质病变;(2)临床上有门脉分流性脑病的客观体征。所有由于酗酒、药物、或中毒所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此保障范围内。
失明10由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双眼视力的完全丧失且不可恢复。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失聪11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导致的持续达90天以上的双耳对所有声音的听力永久性完全丧失,亦无法以医疗手段来矫正。理赔时必须由耳鼻喉科专科医师验证并提供包括听力测定和声域测试在内的医疗报告来证明其听力完全丧失。自明确听力完全丧失之日起90天以内的索赔均不予受理。
重度烧伤12至少20%的体表面积达Ⅲ度烧烫伤。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胳、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程度的评定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为评定标准。
再生障碍性贫血13由于骨髓功能持续性的衰竭而导致的贫血、嗜中性白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本病诊断必须由血液科专科医师根据骨髓穿刺检查结果确认,并且被保险人至少接受了下列治疗中的一项并治疗历时90天以上或者接受了骨髓移植:(1)定期输血或输注血液制品;(2)骨髓刺激性药物;(3)免疫抑制剂。因药物或放射线所导致的再生障碍性贫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4被保险人20岁以前由内分泌专科医师确诊为患有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能以胰岛素注射治疗以外的其它方法治疗的糖尿病则不在此保障范围之内。理赔时,被保险人必须连续依赖使用胰岛素至少6个月以上。
川崎病15本病必须由儿科医师来确诊,本保障仅限于伴有冠状动脉扩张或冠状动脉瘤的川崎病,且此冠状动脉扩张或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6个月。理赔时必须提供超声心动图显示其有冠状动脉扩张或冠状动脉瘤。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16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该病必须经由神经科医师通过肌肉活检而确诊。理赔时必须提供肌肉活检的病理报告。其它类型的脊肌萎缩症如Ⅱ型中间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Ⅲ型少年型脊肌萎缩症(Kugelberg-Welander氏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严重哮喘17一种可逆性、反复发作的支气管阻塞性疾病。严重哮喘诊断必须经过我们认可的医师确认并符合本附加合同的定义。严重哮喘必须具备下列标准中的至少3项:(1)过去2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3)肺部慢性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4)在家中需要医师处方的氧气治疗法;(5)持续日常服用口服可的松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服用6个月以上)
骨生长不全症18一种胶元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本附加合同只对Ⅲ型成骨不全予以理赔。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育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19一种少儿慢性关节炎,其特征为发热和系统性疾病体征,该体征可能于关节炎出现之前的数月间持续存在。主要临床症状包括每日发高热、消散性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肿大、浆膜炎、体重下降、中性白细胞增多、急性期蛋白增加及血清抗核抗体(ANA)和类风湿因子(RF)阳性。必须由小儿风湿病专科主任医师确诊。本附加合同只对病情严重而必须置换膝关节或髋关节的受保儿童予以理赔。
丧失日常生活能力20是指4岁以上的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能完成以下6项日常生活活动6项中的4项或以上,并且该状态自确诊之日起持续超过180天:(1)洗澡能力指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室、浴缸或冲淋身体)或其他清洗身体的能力。(2)穿衣能力穿、脱、扣紧或解开衣物的能力,也包括穿戴或解除吊带、义肢或其他外科辅助装置的能力。(3)进食能力当食物已经准备好,能够自行进食现成食物的能力。(4)如厕能力运用卫生设施自行管理大小便,或借助保护性衣物及辅助装置自行管理大小便的能力。(5)活动能力在室内房间与房间之间的水平移动能力。(6)移动能力自床铺移至座椅或轮椅的能力,或自座椅移至床上的能力。
血友病21一种遗传性凝血障碍疾病,特点为频发的、与轻微挫伤有关部位的皮下、肌肉内和关节内出血。本附加合同只对凝血因子Ⅷ或Ⅸ<1%的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严重心肌炎22心肌的严重感染而导致至少持续6个月的心功能损害。严重的心功能损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120%;(2)左室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40%。
严重胃肠炎23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段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需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
严重头部创伤24经神经科专科医师确诊其因意外伤害事故而造成严重脑组织损伤,并导致永久性神经损伤(注1)。索赔时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支持诊断的临床、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报告。
注1永久性神经损伤经神经科专科医师确诊,遗留下列残疾之一而无法复原并持续达180天以上者:(1)植物人状态;(2)两肢或两肢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符合本条款所定义的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见附录1第20条);(4)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性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任何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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