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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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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团体保险 |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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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 |
| 缴费方式 |
年交、交费期间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
| 保险期间 |
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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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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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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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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