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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附加保险 > 信诚附加「伴你童行」少儿意外伤害保险 > 详细条款
信诚附加「伴你童行」少儿意外伤害保险详细条款
200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保监寿险[2004]743号
  产品类型:附加保险   所属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的构成1

    《信诚附加「伴你童行」少儿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只能附加于《信诚「伴你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合同。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60天至12周岁的少儿(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3

    您的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的开始4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5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为1年,每1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可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费6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我们有权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保险责任7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1)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于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起7天后仍生存,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1)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2项或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2)烧烫伤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烧烫伤,达到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2)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且于意外事故发生之时起7天后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以上2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8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2)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8)怀孕、流产或分娩;(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受益人(我们的保险金支付给谁)9

    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予仍健在的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果您的保险合同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如何申请理赔?10

    申领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1)理赔申请书;(2)保险合同正本;(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医院或法定鉴定部门出具的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有关证明和资料;(5)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残疾鉴定1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法定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定。

  理赔后12

    我们给付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累计未达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保险责任的终止13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1)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2)我们已经给付本附加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累计达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3)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4)本附加合同保险期终止后;(5)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名词释义14

    (1)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2)烧烫伤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胳、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为评定标准。(3)医院是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4)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



  附表1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

  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3)。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4)。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5)。100%

  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6、7)。十手指缺失者(注8)。75%

  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9)。十足趾缺失者(注10)。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1)。50%

  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12)。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一下肢永久缩短五公分以上者。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30%

  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两手拇指缺失者。一足五趾缺失者。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13)。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14)。20%

  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者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15%

  第七级三三三四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以上缺失者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10%

  永久完全注1自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失明注2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注3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注4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5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肢三大关节注6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注7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手指缺失注8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手指机能的丧失注9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足趾缺失注10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听觉机能的丧失注11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语言机能的丧失注12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4种语言机能中,有3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注13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注14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正或两侧嗅觉丧失。

  附表2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

  烧烫伤部位占体表皮肤面积比例给付比例

  头部3%40%

  3%并引致视力或眼球受损60%

  >3%但<8%75%

  >3%但<8%并引致视力或眼球受损100%

  大于或等于8%100%

  肢体>10%但<20%50%

  10%-20%并累及手掌75%

  大于或等于2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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