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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附加保险 >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详细条款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附加保险   所属公司: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的构成1

    《信诚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合同。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18至55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职业变更的处理3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职务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我们自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1)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危险程度减低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2)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加收未满期保险费;(3)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将按月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职业或职务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您或被保险人没有通知我们的,我们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金额4

    您的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如该保险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保险责任的开始5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保险期间及续保6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为1年,每1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期保险费将延续有效1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的保险期或被保险人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

  保险费7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的职业和职务为基础。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内,我们有权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调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率,但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通过。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险单周年日前通知您。

  保险责任8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前,曾领取本条第(2)项的残疾保险金或第(3)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则其意外伤害事故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2项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1)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2项或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1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3)烧烫伤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烧烫伤,达到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2)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以上3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4)双倍赔偿保险金的给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在给付上述第(1)至(3)项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在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陆、海、空运输工具)内;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梯内(矿场及任何建筑工地升降机除外);③在起火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教育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以全日制教育为内容,并进行常规教育活动,有固定场所的教育场所)或医院(是指合法经营的、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的、为病人治疗疾病的场所的建筑物)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除外责任9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保险事故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状况下自杀或自伤;(2)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3)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6)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7)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8)怀孕、流产或分娩;(9)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10)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受益人(我们的保险金支付给谁)10

    本附加合同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双倍赔偿给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予仍健在的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如果您的保险合同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如何申请理赔11

    (1)申领残疾、烧烫伤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①理赔申请书;②保险合同正本;③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④医院或法定鉴定部门出具的与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有关证明和资料;⑤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①理赔申请书;②保险合同正本;③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④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⑤医院、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书;⑥我们所需的其它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残疾鉴定1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或法定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定。

  理赔后13

    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未达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保险责任的终止14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时终止。合同终止后,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2)我们已经给付本附加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达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
    (3)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
    (4)本附加合同1年保险期届满之前,您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不予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自动终止;
    (5)本附加合同1年保险期届满之前我们以书面形式通知您不接受续保,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于该保险单周年日的24时自动终止;
    (6)本附加合同保险期终止后;
    (7)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名词释义15

    (1)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见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烧烫伤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肌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胳、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烧烫伤的程度及烧烫伤面积的计算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为评定标准。
    (3)医院是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4)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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