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住院津贴附加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以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也适应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零岁(出生满六十天)至五十五周岁。
第三条:保险期及保险费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之日二十四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每五年届满后,经本公司同意可续保,并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计算费率。但终止日不能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本公司保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审核调整本险种保险费之权利。
第四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时,本公司将给付以下赔偿:
1、 住院保险金的给付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所载的投保单位,根据附表的每日保险金额乘以住院天数(但不包括住院的第一天和第二天)给付保险金,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事故给付。
2、 入住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的给付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住院且入住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于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期间,本公司在给付住院保险金的同时,根据附表的重症监护室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日数不超过三十日。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治疗,前次出院与后次住院间隔未达九十日,则视为同一次住院事故给付。
第五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住院治疗,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不能在神智清醒与否的情况下自杀、企图自杀或自伤身体;
(2) 因犯罪行为或拘捕;
(3) 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在成被保险人伤害;
(4) 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5) 所有精神科疾病;
(6) 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定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
(7) 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8) 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9) 牙科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10)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11) 健康检查、疗养或静养;
(12) 任何先天性疾病;
(13) 怀孕、流产或分娩;但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十个月后发生异常怀孕、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14)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绝育手术。
第六条:保险责任的终止
本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会自动终止效力:
(1) 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本合同,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终止申请当日二十四时止;(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保险费用三项之和)
(2) 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
(3) 五年保险期届满,本公司不接受续保;逾宽限期未缴纳保险费;
(4)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终止后;
(5) 本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与变更。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予主合同仍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未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医院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门诊、急诊病历卡、出院小结、住院治疗正式收据以及住院、出院及重症监护室日期);
(3) 本公司所需的其它与理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第九条:名词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疾病]是指本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起三十日后首次发生之疾病或症状。
本附加合同所称[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义的、非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的客观事件。
本附加合同所称[住院]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须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病房。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症监护室]是指医院内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重症监护及医疗护理之病人而设立的设施,由重症监护专科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持续护理及治疗,并设有精明监护及复苏抢救的设备,例如:心脏除颤机,人工呼吸机,紧急药物,作生命体征如心率、血压持续测试等。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院]是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北京市范围内之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和北京市以外的三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修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由合格医生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住院日数]按北京市医疗收费标准所定义为准。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离开医院的当日的住院津贴将不予给付,具体请假或外出日期以医院的记录为准。
本附加合同所称[医师]是指领有医师执照合法执业之医师,且非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附表:投保单位与给付项目
投保单位
给付项目 每单位
住院保险金日额
(同一住院原因最高给付一百八十天) 25元
重症监护室保险金日额
(同一住院原因最高给付三十天) 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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