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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两全保险 > 卓越人生两全保险 > 详细条款
卓越人生两全保险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两全保险   所属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满期生存给付比例

  满期生存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具体可选的满期生存给付比例详见费率表。

  二、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和恐怖活动(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或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零时终止,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十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但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变更或指定。

  第九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申领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四、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期的生效对应日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生效对应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从所交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

  第十八条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十九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释义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管制药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或者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银行行业指导性五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处理,需要他人帮助。

  本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本站所载任何条款、文件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相应法律文本请与该公司原件为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