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特别约定的订立
保险费豁免特别约定(以下简称本特约)可附加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期交保费方式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的投保人在订立主险合同时,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即可附加本特约。
第二条被保险人
本特约的被保险人为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投保本特约时,本特约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特约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特约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造成身故或身体全残,且主险合同仍有效的,则可免交主险合同其余各期保险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特约效力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特约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不能免交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本特约即行终止: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特约的保险期间自主险合同生效时起至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时止。
第六条保险事故通知
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本特约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七条免交保险费的申请
一、本特约的被保险人在特约有效期间内身故,由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主险合同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本特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主险合同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申请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本特约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本特约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如本特约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特约的被保险人在特约有效期间内全残,由本特约被保险人作为免交保险费的申请人,填写免交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主险合同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本特约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本特约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本特约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资料,经审查确认后,豁免以后各期尚未交纳的保险费。
四、如为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特约的效力
一、本特约与主险合同同时生效;主险合同终止的,本特约效力终止。
二、主险合同中止的,本特约即行中止;主险合同双方达成复效协议,合同效力恢复的,本特约效力也即恢复。
第九条特别声明
本特约未尽事项,适用主险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释义
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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