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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附加传染病疾病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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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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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同主险一致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一年,本附加险须与主险同时投保,或在主险合同生效对应日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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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生效60日后(按期续保的,不受该60天的限制),首次患本合同所指的传染病的,本公司将只同为其患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并按主险合同当时有效的保险金额全额给付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所指传染病包括:鼠疫、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炭疽、钩端螺旋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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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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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保险市场首个“附加传染病疾病保险”产品。
“附加传染病疾病保险”所指传染病包括 鼠疫、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形脑炎、炭疽、钩端螺旋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内的七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收录的甲、乙类传染性疾病,这七种传染病的病死率均超过 10% 。
该产品附加于新华保险各重大疾病主险下,增加和扩大了主险保障病种。
保险费率低廉,为主险保险金额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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