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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个人高额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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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医疗健康 |
| 所属公司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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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续保者年龄上限为六十四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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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治疗,当其所发生的一次或多次累计实际合理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时,对超出部分,本公司按90%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的起付标准分为二万元、三万元、四万元、五万元、六万元五个档次,投保人投保时,可任选其中一档。起付标准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本合同起付标准以下的实际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对初次投保或本合同终止后再次投保的被保险人,均实行六十日的观察期(本合同生效日起六十日为观察期),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实际合理医疗费用无观察期限制。保险期间届满时续保者,不再实行观察期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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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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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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