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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太平卓越人生附加残疾给付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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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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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18至60周岁 |
| 缴费方式 |
与太平卓越人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致 |
| 保险期间 |
与太平卓越人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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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应在治疗结束后(但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的第180天)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根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如果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我们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后次残疾程度较高,我们将在后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如果前次残疾程度较高,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在“附表一”没有列明,我们将参照“附表一”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附表一”内的第四级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在给付本附加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后,将从太平卓越人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我们对本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我们累积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金额总数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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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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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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