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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附加保险 > 太平卓越人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详细条款
太平卓越人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详细条款
2005年7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产品类型:附加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卓越人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至60周岁。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3.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自杀;

  4.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6.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流产或分娩、猝死、接受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8.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三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三部分保险费的交纳

  第六条如何交纳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如果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首次交费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日期,续期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理赔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第八条申请时效

  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2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申请所需的材料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8.其它与理赔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当日24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后30天内,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三、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本附加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最后一期交费凭证;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4.其它与解除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当天零时;

  三、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二条公共交通工具

  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从事于乘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轮船、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同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所有特性:

  1.社会性:公共交通工具对全社会不特定人员均具有运输义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都有乘坐使用的权利。

  2.合法性:公共交通工具是合法途径取得的,且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用于服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

  3.商业性: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有偿性服务却向乘客收取一定数额的乘运费用。

  4.客运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担负乘客运输任务,或以乘客运载为主的公共交通工具。

  5.流动性:公共交通工具应是正在执行运营任务中的交通工具。

  释译:

  (1)周岁:指按照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4)处方药物: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5)猝死: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

  (6)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7)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8)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9)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0)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11)艾滋病(AIDS):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果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12)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13)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14)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末,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本合同保险单中所列明的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中,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是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的现金价值。

  (15)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为受益人。

  (1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18)法定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19)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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