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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附加保险 > 太平卓越人生附加两全保险 > 详细条款
太平卓越人生附加两全保险详细条款
2005年7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产品类型:附加保险   所属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卓越人生附加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至60周岁。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本附加合同无责任免除。

  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如果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则首次交费日期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日期,续期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理赔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除外。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指定身故保险金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第八条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如果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如果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7.其它与理赔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九条满期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选择权

  本附加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

  一、趸领:受益人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

  二、期领:受益人可依据我们当时提供的保险金转换条款,选择不同的方式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保险金的领取方式由受益人和我们约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后30天内,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三、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本附加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最后一期交费凭证;

  3.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4.其它与解除合同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主合同解除、期满、终止或转为减额交清保险;

  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当天零时;

  三、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释译:

  ①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②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③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每个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⑥法定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⑦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等三项之和。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末,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本合同保险单中所列明的对应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合同终止发生在保单年度中,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是根据本合同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的现金价值。

  ⑧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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