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同时,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及时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限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90%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七、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八、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借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 2.申请认得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止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得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驶而消灭。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时,本合同也随之解除。
注意事项
一.请仔细阅读本保险单所述之保险条款,索赔手续后,用碳素笔正楷如实填写保险单所需填写的内容,否则所签保单将视为无效。 二.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三.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之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出险索赔程序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公司所需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残疾或制服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公司所需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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