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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意外伤害 > 国寿医疗急救保险 > 详细条款
国寿医疗急救保险详细条款
(2000年1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产品类型:意外伤害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医疗急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凭证(医疗急救卡)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学习,有保险单签发地常住户口,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 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特例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签发地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罹患突发性心肌梗塞、突发性脑溢血、突发性脑梗塞需紧急抢救时,若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被要求交纳人民币500元以上押金,被保险人可凭随身携带的有效医疗急救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免交首5日押金获得急救治疗,医疗急救卡代币的最高限额为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签发地或者外埠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在卫生部门所属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罹患突发性心肌梗塞、突发性脑溢血、突发性脑梗塞,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在卫生部门所属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首15日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50元免赔额后,给付医疗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 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第四条第二款以外的其他疾病;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不可报销的费用。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中途不办理退保,期满续保须另办手续。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
    二、保险费率标准见附录,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凤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9免交押金时,须于24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医疗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
     1.医疗急救卡;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保险费缴费凭证;
     4.由卫生部门所属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及原始单据;
     5.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
     6.被保险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医疗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医疗保险金的;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 证明和资料,按可能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者其继承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医疗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五、医疗急救卡代币责任仅在首5日内可免交押金获得急救医疗,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但在治疗超过5日后,不向医院支会医疗费用的,被保险人将丧失申请医疗保险金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变更告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告知本公司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造成本公司无法及时履行代币责任或者保险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释义
    续保:是指在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就本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续签本合同的行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旨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曾等特殊技能。
    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卫生部门所属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疗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具体指挂号费、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品费、输血费、检查费、急救车费和床位费,不包括护理费、膳费和陪住费等其他费用。医疗费用应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收费标准,超过标准部分本公司不予给付,药品的使用范围参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突发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1)新近显示的心肌梗塞的变异心电图,(2)血液内心肌酶谱的异常改变。
    突发性脑溢血、突发性脑梗塞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破裂、栓塞造成的疾患,但腔隙型脑梗塞除外。
    未满期保险费(1年期):是指保险费×(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1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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