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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附加住院医疗补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本公司指定的一年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3日给付住院补贴金。被保险人1次或者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金以180日为限。 被保险人中途在保险单签发地范围内调动工作或者转学,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间结束。但被保险人辞职或者退学或者调动工作去外地或者转学去外地,应通过投保人向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领取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补贴金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疗; 四、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五、被保险人整容、先天性缺陷; 六、故意隐瞒、欺骗等情形; 七、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 住院补贴金额和保险费 一、住院补贴金额每份每日为人民币30元,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投保3份。超出部分的合同无效。 二、每份保险费收费标准见附录,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受益人 住院补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住院补贴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由被保险人或者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住院补贴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 1.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入院证明、诊断证明及病历;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住院补贴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住院补贴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住院补贴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合同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四、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时,本合同亦随之解除。
第十条 释义 续保:是指在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就本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续签本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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