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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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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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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与主合同相同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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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每次乘坐火车、轮船或飞机,自进入火车车厢、踏上轮船甲板或踏入商业运营客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离开轮船或走出商业运营客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本附加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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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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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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