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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附加保险 > 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 详细条款
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附加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国寿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收入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一年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相关的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每日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补贴金。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给付住院补贴金天数以六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金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补贴金的责任:
  一、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病房、家庭病房等治疗;
  四、被保险人因所患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五、被保险人整容、先天性缺陷;
  六、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住院补贴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合同的每日住院补贴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依据每日住院补贴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住院补贴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住院补贴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补贴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及病历;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住院补贴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住院补贴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住院补贴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住院补贴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二、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二条释义
  住院:是指因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经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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