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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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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附加保险 |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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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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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住院治疗(依本附加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不受该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当累计发生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分级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分级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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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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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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