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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信用保证 > 天安信用卡保险 > 详细条款
天安信用卡保险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信用保证   所属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范围
第一条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贪污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除外责任
第二条
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责任期限
第三条
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

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第五条
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易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 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本保险实行无赔款退费奖励办法,若(1)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未从本公司取得任何赔款,本公司在下一保险年度续保时退还被保险人实付保险费的10%作为奖励;(2)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期限内的索赔不超过本保期实缴保费的20%(含20%),本公司在其下一年度续保时,退还其实付保险费的5%作为安全奖励。

第十七条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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