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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意外伤害 > 国寿安乘意外伤害保险 > 详细条款
国寿安乘意外伤害保险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意外伤害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安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驾驶或乘坐各类机动交通工具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约定的机动交通工具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当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五、本公司所负本条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三、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十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
  十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六、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的十日前,可以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五周岁。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的收费标准或终止本合同的续保。

第八条无赔款优待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则投保人在缴纳续保保险费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或不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一、无赔款优待比例如下表:
  无赔款续保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及以后各年
  比例10%15%20%
   二、无赔款优待扣除基准如下:
   1.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不变,无赔款优待金额以本年度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2.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低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3.若续保时保险金额高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上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三、无赔款优待减收保险费金额=扣除基准x无赔款优待比例。

第九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残疾、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诊断证明、病历;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第二或第三款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如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七、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依本合同约定,已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释义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机动交通工具:是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列车(包括客货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电车及机动船。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型号不相符合的机动交通工具;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未满期保险费(一年期):是指保险费×0.8×(1-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日数按经过一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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