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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国寿安乘意外伤害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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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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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驾驶或乘坐各类机动交通工具的人员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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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当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时,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免赔额和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五、本公司所负本条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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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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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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