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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国寿病员安康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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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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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指定的医院就诊、治疗的病员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门诊就医者,最长以3日为限;住院治疗者,最长以30日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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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可根据以下不同的保险责任,选择A,B或者C。
A、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或者医疗意外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3、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B、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死亡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医疗事故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或者第2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C、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施行医疗手术发生麻醉意外,并自意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医疗手术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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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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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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