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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华泰人寿吉年宝两全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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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两全保险 |
| 所属公司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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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65周岁以下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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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1.疾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于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3.陆、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于行驶在固定路线之公共交通工具内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而不限乘客类别的陆、海运输工具。
4.空中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而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五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所称的飞机是指领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民用或商业航班。
5.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日,若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给付按保险金额作为给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符合领取上述一项或多项保险金条件的,本公司按其中赔付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不合并给付保险金。在本公司给付任意一项上述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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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本公司将于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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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储蓄保障两不误 保额翻倍显关爱
一次交费无压力 十年受益不操心
费率均衡差异小 投保范围老幼宜
投资理财有专家 坐享其成乐悠悠
年年分红看得见 累计生息利滚利
保单借款比例高 急需资金可周转
高额投保无烦恼 手续简便又快捷
合理避税有法依 保值增值不打折
吉年宝特色之一:
两全险种 保额翻番
一倍疾病身故保险金
二倍意外身故保险金
三倍陆海身故保险金
五倍飞机身故保险金
满期金给付
吉年宝特色之二:
轻松交费 十年受益
吉年宝特色之三:
费率均衡 范围广泛
吉年宝特色之四:
专家理财 省心省力
华泰投资专家
投资渠道广
省时省心省力
吉年宝特色之五:
年年分红 累计生息
吉年宝特色之六:
保单借款 灵活变现
现金价值的90%,可以借款
应急的备用金
吉年宝特色之七:
手续简便 投保快捷
吉年宝特色之八:
合法避税 保值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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