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合众永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年交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保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5合同解除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合同生效当日24时起至本主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2.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 身故保障 保险费豁免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90天内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90天后,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90天限制),我们将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为本主合同释义第一条所列明的“单倍给付型“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为本主合同释义第二条所列明的“双倍给付型”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本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9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单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上述“单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您将无需再交纳本主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2.4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被保险人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9)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10)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任何原因身故或患有本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本主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或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合同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2.5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被保险人患“双倍给付型”重大疾病或身故后;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办理复效的;
(4)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的。
2.6保险费率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将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w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您的保险单已载明合同交纳保险费的期限和交费方式。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现金价值
本主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费率发生调整,则现金价值数额也会发生相应调整。
3.3宽限期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交日仍未交纳保险费,从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60日内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即使您没有交付保险费,但您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先行扣除您欠交的当期保险费。
3.4自动垫交
如果您在宽限期间结束时仍末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付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主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主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3.5减额交清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
办理减额交清后,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而您不需要再为本主合同交纳保险费,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3.6保单贷款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3.7合同效力中止
已超过宽限期但您仍未交付保险费的,除非本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另有约定,您的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合同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8合同效力恢复
本主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当日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主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向您退还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9附加合同和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增减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增加附加合同或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条件如下:
(1)该附加合同是我们当时有且可供选择的;
(2)该申请符合我们的核保及行政规定;
(3)您交付相应增加的保险费;
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也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取消附加合同或减少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x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
(1)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
本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接受其他的指定或变更。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于订立保险合同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当您同时指定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您未确定受益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您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所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都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该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将在保险单上批注。
如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我们不负任何责任。
4.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4.3保险金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领
身故保险金申领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病历、出院小结、病理组织检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4)如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投保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资料。
(5)我们所需的其他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我们所需的其他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4.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4.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其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y基本条款
5.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5.2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5.3年龄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5.4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5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5.6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身故,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您的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日后发现被保险人生还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将该笔已经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一个月内归还我们,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的,我们将依合同给付。
5.7身体检查
如果您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或到法定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5.8争议处理
本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载协议通过仲载解决。也可直接向订立本合同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z释义
6.1单倍给付型重大
疾病
(一)心脏瓣膜置换术
(二)早老性痴呆(阿耳茨海默氏病)
(三)血管成型术
(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五)细菌性脑膜炎
(六)良性脑瘤
(七)心肌病
(八)主动脉手术
(九)失聪(丧失听力)
(十)脑炎
(十一)失明
(十二)肢体缺失
(十三)丧失言语能力
(十四)多发性硬化
(十五)严重头部创伤
(十七)帕金森氏病
(十八)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十九)暴发性肝炎
指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被保险人初次患下列疾病或接受下列手术:
指用人工瓣膜替代一个或多个心脏瓣膜的移植手术。包括因主动脉瓣、二尖瓣、三尖瓣或肺动脉瓣的疾病而进行的人工瓣膜置换。
除外责任:心脏瓣膜修复、瓣膜切开术和瓣膜成形术。
临床确诊的阿耳茨海默氏病(早老性痴呆)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丧失独立进行三个或更多的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洗澡、穿衣/脱衣、上厕所及使用厕所、从床到椅子或从椅子到床、大小便自制、饮食和服药--或导致需要监护和医护人员的永久陪伴。这此病症必须有至少三个月的医疗记录。
对于有心绞痛限制症状的被保险人,实际进行的通过气囊扩张法来矫正三个或更多的动脉变窄或阻塞的手术。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报告并证明有两个或更多的冠状动脉出现80%以上的阻塞。
为矫正两支或两支以上狭窄或阻塞的冠状动脉,而实际进行的开胸冠状动脉搭桥术(CABG)。须通过冠状血管造影证实手术是必要的。
除外责任:内镜手术等其他非开胸手术。
经过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神经科医师所确诊的脑膜或脊膜的细菌感染性炎症。该炎症必须导致永久丧失独立进行三个或更多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洗澡、穿衣/脱衣,上厕所及使用厕所,从床到椅子或从椅子到床,大小便自制,饮食和服药--或必须导致永久性卧床,没有外部帮助无法起床。这些病症必须有至少三个月的医疗记录。
脑内非癌性增生组织在全身麻醉下切除而导致的或因不宜实施手术而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性障碍。除外责任包括所有囊肿、肉芽肿、脑动脉或静脉本身(或血管内)的畸形、垂体或脊柱的血肿和肿瘤。
所谓永久性神经性障碍,是指发病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医疗机构的脑神经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2.两肢或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导致永久丧失独立进行下述三个或更多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洗澡、穿衣/脱衣、上厕所及使用厕所、从床到椅子或从椅子到床、大小便自制、饮食和服药;
3.完全及永久丧失言语能力;
4.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功能,必须永久使用鼻饲管。
是指因心室功能受损而导致的体力活动受限并至少达到纽约心脏病协会对心脏功能损害分级的第3级。这些病症必须有至少三个月的医疗记录。
已施行手术切除了存在慢性病变的主动脉并用移植物替代。就本定义而言,主动脉指胸、腹主动脉,但不包括其分支。
除外责任:主动脉的外伤。
因疾病或意外造成完全的、永久的双耳听力丧失。听力丧失指被保险人存在90分贝以上的双耳听力丧失,且持续至少一年。
须经本公司认可医疗机构的耳鼻喉专科医师确诊并有听力测试和声域测验证明。
是因病毒或细菌感染而引起的脑实质(大脑半球、脑干或小脑)炎症,需经过本公司认可医疗机构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该疾病必须导致永久丧失独立进行三个或更多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洗澡、穿衣/脱衣、上厕所及使用厕所、从床到椅子或从椅子到床、大小便自制、饮食和服药--或必须导致永久性的卧床,没有外部帮助无法起床。这些病症必须有至少三个月的医疗记录。
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双眼视力完全、永久且不可逆地丧失。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经本公司认可医疗机构的眼科医师确诊。
由于意外或医疗需要,而进行的完全的、永久的两个或更多的腕或踝关节部位以上的完全离断。
由于声带遭受物理创伤而导致的完全的、永久的丧失言语能力。这种情况必须有至少六个月的医疗记录。
必须经本公司认可医疗机构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必须伴有典型的脱髓鞘症状和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的证据并有MRI检查的典型改变。
诊断须包括: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症状必须不间断地持续至少六个月,或者有至少两次发作的临床记录且发作间隔至少一个月,或至少有一次临床发作记录且有典型的脑脊液改变并伴MRI的损伤表现。
因头部严重创伤导致其功能紊乱,该病须经过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该紊乱必须导致永久丧失独立进行三个或更多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洗澡、穿衣/脱衣、上厕所及使用厕所、从床到椅子或从椅子到床、大小便自制、饮食和服药--或必须导致永久性的卧床,没有外部帮助无法起床。必须有至少三个月的医疗记录。
特发性或原发性帕金森氏病(其他类型的帕金森综合征需除外)须经过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该疾病必须导致永久丧失独立进行三个或更多的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洗澡、穿衣/脱衣、上厕所及使用厕所、从床移到椅子或从椅子移到床、大小便自制、饮食和服药—或必须导致需要监护和医护人员的永久陪伴。必须有至少三个月的医疗记录。
因肺毛细血管压力上升、肺血流增加或肺血管阻力增加导致的肺动脉压力增高。
必须经心导管检查显示平均肺动脉压力在20MmHg以上才可做出诊断。
必须有至少三个月的右心室肥厚、扩张及右心衰表现的纪录。
因病毒性肝炎导致亚广泛至广泛性的肝坏死,发生突然的肝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坏死区域涵盖整个肝叶,只存留萎陷的网状结构(有组织学检查报告);
3.肝功能检查指标迅速恶化;
4.严重黄疸;
6.2双倍给付型重大
疾病
(一)急性心肌梗死
(二)中风
(三)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癌症
(五)慢性肾功能 衰竭(尿毒症)
(六)昏迷
(七)重要器官移植
手术
(八)瘫痪
(九)慢性肝病终末期
(十)大面积烧伤
(十一)末期肺部疾病
(十二)经输血感染
艾滋病病毒
指本合同生效后,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被保险人初次患下列疾病或接受下列手术:
由于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导致相应区域供血不足而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诊断必须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典型的胸痛史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肌钙蛋白异常升高
除外责任:有肌钙蛋白I或T升高的非ST段抬高的心肌梗死;其他急性冠脉综合征。
任何脑血管意外导致持续24小时以上的神经性后遗症,包括脑梗死、脑溢血以及颅外来源的栓塞。必须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并有脑部CT和MRI报告。必须提供永久性神经性障碍的证明。
所谓永久性神经性障碍,是指发病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医疗机构的神经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2.两肢或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导致永久丧失独立进行下述三个或更多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洗澡、穿衣/脱衣、上厕所及使用厕所、从床到椅子或从椅子到床、大小便自制、饮食和服药;
3.完全及永久丧失言语能力;
4.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功能,必须永久使用鼻饲管。
除外责任:短暂性脑缺血(TIA);脑部外伤;因偏头疼导致的神经症状。
因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的贫血、嗜中性白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须经骨髓穿刺检查证实,至少需要进行下列治疗中的一项:
1.输血制品(历时90天以上)
2.骨髓刺激剂(历时90天以上)
3.免疫抑制剂(历时90天以上)
4.骨髓移植
因药物或放射线所导致的再生障碍性贫血除外
因恶性肿廇出现导致的一种疾病,表现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扩散以及组织侵入。必须有明确的组织学报告以证明诊断。
除外责任:任何CIN期(子宫颈上皮内瘤形成);任何癌前病变;任何非侵入性癌(原位癌)、前列腺癌1期(1a,1b,1c);所有的皮肤癌包括恶性黑色素瘤IA期(TIaNOMO);任何伴有艾滋病感染的恶性肿瘤;1期何杰金氏病;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肾脏疾病终末期,表现为慢性的不可逆的双肾功能衰竭,必须进行了十次或十次以上肾透析(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或肾移植。
一种无意识状态,对所有外界刺激或内部需要持续没有反应,至少连续使用生命支持系统96小时,并导致永久性的神经性障碍。继发于酒精或滥用药物的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所谓永久性神经性障碍,是指发病6个月后,经本公司认可医疗机构的脑神经科医师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2.肢或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导致永久丧失独立进行下述三个或更多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洗澡、穿衣/脱衣、上厕所及使用厕所、从床到椅子或从椅子到床、大小便自制、饮食和服药;
3.全及永久丧失言语能力;
4.全及永久丧失吞咽功能,必须永久使用鼻饲管。
作为受体确已接受心脏、肺、肝、小肠、肾或骨髓移植手术。
由于意外或因脑或脊髓病变引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而出现的瘫痪。须经过本公司认可医疗机构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需要有至少三个月的医疗记录。
除外责任:因格林巴利综合症导致的瘫痪
肝脏疾病末期导致肝硬化,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续性黄疸
2.腹水
3.性脑病
4.脉高压症
继发于酒精性肝炎或药物中毒的肝病为除外责任。
三度烧伤占被保险人体表面积的20%或以上。
呼吸功能永久性的损伤,包括下列两项表现:
1.活量持续比预期减少50%和/或每秒通气量比预期减少50%(Tiffeneau呼吸试验);
2.脉血氧分压(Pa02)持续下降低于60mmHg且二氧化碳分压(PaC02)上升超过50mmHg.
因输血而被艾滋病病毒(HIV)感染或成为艾滋病患者(AIDS),需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染是由于必要的医疗性输血引起的,且是在保单生效日后或复效日后发生的。
2.供输血的医疗机构承认该项输血感染为医疗责任事故。
3.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6.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名单会在投保时展示给投保人,并随保单附送一份。如因病情紧急,未能在指定医院就医,务必在3日内转入指定医院。
6.4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6.5手续费
指本主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主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
6.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俩;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6.7艾滋病
指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
6.8艾滋病病毒
指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6.9本合同约定利率
由本公司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确定并宣布,宣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利率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
6.1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退保…………………………………………………………………………1.5
受益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
您有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3.4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3.6
您有增加附加合同的权利……………………………………………………………………………3.9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5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请您注意…………………………………………………2.6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3.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2
我们对单倍给付型重大疾病进行了定义和解释,请您注意………………………………………6.1
我们对双倍给付型重大疾病进行了定义和解释,请您注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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