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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首页 > 险种大全 > 附加保险 > 合众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6年修订) > 详细条款
合众附加住院收入保障保险(2006年修订)详细条款
  产品类型:附加保险   所属公司: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1.2合同生效

  本主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后开始生效,我们按照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中确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条款以外,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4合同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本附加合同所附“退费比例表”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内已经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年满三周岁至五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2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住院收入保障日额保险金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一经确定,该保单年度内不得变更。

  2.3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当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4保险责任

  第一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见释义5.1)治疗的,等待期为90天;续保或因意外伤害(见释义5.2)住院治疗的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发生且延续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5.3)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每次住院(见释义5.4)我们按以下方法计算给付“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

  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住院收入保障日额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3天)

  每次住院的“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的最高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且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2.5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

  (2)投保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叛乱、恐怖主义袭击;

  (5)被保险人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毒品,酗酒或斗殴;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照驾驶(见释义5.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5.6)、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释义5.7)、探险活动(见释义5.8)、武术比赛(见释义5.9)、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8)被保险人怀孕、流产、节育、分娩或由此所导致的任何并发症;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

  (9)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热或辐射;

  (12)患有艾滋病(见释义5.10)(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释义5.11)(HIV)(以上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抗体,则认定已感染该病毒)期间住院的;

  (13)牙齿修复、牙齿整形及视力矫正;

  (14)美容手术、变性手术及推拿、按摩、热疗、水疗、功能恢复性锻炼;

  (15)腰椎间盘突出症;

  (16)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17)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未告知的既往症(见释义5.12)。

  2.6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

  (2)主合同效力终止;

  (3)我们依据本附加合同给付的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天数累计达到180天时。

  w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释义5.13)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住院收入保障保险金申请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保险金领取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x您对本附加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的计算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您需要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4.2续保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您可申请续保本附加合同。

  续保保险费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基础,按当时本公司核定的费率重新计算。若经我们审核被保险人符合续保条件,且您已经交纳续保保险费,我们将重新给您签发保险单。若经我们审核,须附加条件续保或拒绝续保时,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周岁。

  y释义

  5.1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

  5.2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名单会在投保时展示给投保人,并随保单附送一份。如因病情紧急,未能在指定医院就医,务必在3日内转入指定医院。

  5.4每次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自入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间,但若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且前次出院与下次住院间隔未超过30天,视为同一次住院。

  5.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5.6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5.7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5.8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9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5.10艾滋病

  指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

  5.11艾滋病病毒

  指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免疫力缺乏综合征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5.12既往症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5.1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退费比例表

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交

保险费未到期的月数

退费比例

11个月

60%

10个月少于11个月

55%

9个月少于10个月

50%

8个月少于9个月

45%

7个月少于8个月

40%

6个月少于7个月

35%

5个月少于6个月

30%

4个月少于5个月

25%

3个月少于4个月

20%

少于3个月

0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退保........................................................1.4

受益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4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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