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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国寿家庭幸福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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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意外伤害 |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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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5口以内家庭,1-70周岁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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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可根据保险责任的4种组合作出选择,4种先择为A,B,C ,B+C 。
A、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经付死亡保险金该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顶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残疾保险金。
4、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B、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其家庭所用的煤气、石油液化气或者天然气泄漏引起的中毒、爆炸、火灾以致死亡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第3及第4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C、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住所内因触电(电击)或者电源线路故障以致死亡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参照保险责任A第1、第3及第4项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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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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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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