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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国寿母婴安康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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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种类别 |
女性保险 |
| 所属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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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 |
指定医院等待分娩的孕妇 |
| 缴费方式 |
趸缴 |
| 保险期间 |
自被保险人办理入院手续、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之时起至被保险人产后第15日的24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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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一、被保险人自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分娩以致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四、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五、连带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分娩之日起7日内因被保险人分娩以致死亡的,本公司按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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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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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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